一、學業警示的對象
具有上海電機學院學籍的2017級、2018級普通全日制本(專)科學生。
二、學業警示的條件
根據《上海電機學院學籍管理條例(修訂)》規定,(1)2017、2018級普通全日制本(專)科學生在2018-2019學年秋季學期獲得學分不足12學分(獲得學期*20學分除外),給予學業警示;(2)連續兩次受到學業警示的,給予退學試讀處理;(3)退學試讀期間,再次受到學業警示,應予以退學處理。
三、學業警示工作流程及要求
1、教務處根據規定梳理學分,确定學業警示、退學試讀和拟退學學生初審名單;
2、各學院根據教務處提供的名單,組織核對,以免遺漏。教務處并依據核對後的名單發出《學業警示通知書》、《退學試讀通知書》和《退學處理預通知書》,由二級學院通知相關學生及家長;
3、各學院要強化學業預警工作過程管理,安排專人與學生面談并做好談話記錄,填寫《警示學生談話記錄表》。及時讓家長知曉該生的學習狀況,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,共同督促學生努力完成學業;
4、各學院要根據警示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的工作,提醒學生及時選課和報名重修,并加強對學生的輔導和溝通工作,不斷提高學業預警轉化率;
5、各學院要對學業預警情況加以認真分析,及時總結,提出切實可行的幫扶工作計劃、措施、建議等,使學業預警工作取得實效;
6、各學院于3月28日前把學業警示簽收單交到教務處107室。
四、警示材料的歸檔
各學院需要将以下材料存檔保存:
1、《學業警示通知書》和《學業警示談話記錄表》等;
2、家長知曉警示相關材料。比如,郵寄《學業警示通知書》的郵寄憑證、截圖打印網絡通信(微信、QQ,短信息等)告知家長情況的聊天記錄,以作存檔材料;
3、學業幫扶等相關材料。
五、退學相關辦理
對于退學處理預通知内容沒有異議的學生,請填寫《退學申請表》并按照其要求在10天内辦理退學手續。
轉自教務處
2019年3月28日